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 对遏止疲劳驾驶、 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欧盟、 日本等国家早在 70 年代就开始以立法形式在部分客运车辆及货车上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 国内外的使用情况表明, 汽车行驶记录仪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有效的执法工具、 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了管理工具、 为驾驶人提供了其驾驶活动的反馈信息,其使用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直接作用。
我国自 80 年代后期开始研制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3 年 9 月 1 日, 开始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03); 2004 年 5 月 1 日,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对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范围及超时驾驶的限值作了规定; 2005 年 5 月 1 日, 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 颁布了国标 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 的第 1 号修改单, 将超时驾驶的限值修改为 4 小时; 2004 年 7 月起, 汽车行驶记录仪开始在全国营运客车等车辆上逐步开始应用。
为了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 2009 年 7 月 1 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明确提出“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 工信部门要会同公安、 交通运输、 安全监管、 质检等部门研究提出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含卫星定位功能) 的实施步骤和方案, 并联合制定和出台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2009 年, 要率先在大型营运客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校车上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 并建立动态监控信息平台, 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强化动态安全监管” 。 为配合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的实施, 从技术上更好地规范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9
年 7 月 23 日, 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了《汽车行驶记录仪》 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工作组在技术、 管理等多方面调研的基础上, 确定了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 一是完善通信协议、统一产品形式; 二是适当拓展基本功能和提高产品技术等级。
本次修订中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功能要求、 技术指标、 测试方法等内容参考了国外的先进标准, 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继续与国外相关标准的规定尽可能保持一致。 同时, 本标准内容的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运输和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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